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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听证报告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9-09-04

  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盐田区司法局按相关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举行了《盐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听证会议,现将听证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议举行情况

  2019年7月5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管理规定》听证会议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

  2019年8月8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参加听证人员名单。

  2019年8月29日15:00时至16:30时,听证会议在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709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议共有8人报名参加,分别为沙头角街道办常年法律顾问孟杰广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文婷、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秦肖楠、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鹏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盐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黄可、盐田区人民调解协会工作人员何平映、盐田区居民王斌、黄泽达。

  听证会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丁小峰同志主持,区司法局於洛同志为部门陈述人,区司法局陈泓为记录人。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 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及到场情况;

  2.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开始、宣读听证会议纪律;

  3. 听证陈述人就《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4. 听证参加人就《管理规定》发表意见或建议;

  5. 听证陈述人就听证参加人的提问进行答辩、说明;

  6. 有补充意见的听证参加人补充发言;

  7.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结束;

  8. 听证参加人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好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

  1. 本次听证会议符合程序,听证代表参与面广。

  2.《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清理工作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盐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3.《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针对盐田实际提出了很多细化措施,并与区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相关制度形成对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听证代表也提出以下的意见和建议:

  1. 建议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改为“不得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让表述更加连贯。

  2. 建议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该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修改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让全文表述一致。

  3. 建议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区司法局应当在送审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审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进行修改。在“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后面增加“经司法局领导审批同意”,增加审核程序的严谨性。

  4. 建议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联合发布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修改为“联合发布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审查”,以明确送审机关。

  5. 建议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者有重要缺陷以致妨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修改为“(三)对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者有重要缺陷以致妨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审查”,以形成完整的备案审查链条。

  6. 建议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增加“书面告知建议人”的表述,建议人书面提交审查意见,而审查机关书面告知建议人更加合理。

  四、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1.是否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关于起草部门向区司法局提交备案审查材料的条款提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前面?这样衔接起来更自然,实现先一般,再特殊。

  2. 《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后是否需要再次征求公众或相关部门意见?

  3.“征求公众意见的一般不少于十日”是否可以延长?比如不少于十五日。

  4.第六条第二项“(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是否改为“不得违反”更合适?

  5.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中是否应当加上对“合法性”进行研究、论证。

  五、听证意见、建议和各方争论问题的主要答复情况

  上述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陈述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议并答复如下:

  参加听证会议的代表一致表示支持、认可《管理规定》。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第2、3、5、6予以采纳并将作相应修改。

  对建议1的答复:《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采用的也是“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故本条建议不予采纳。

  对建议4的答复:第三十条第一款已经提到向区司法局审查备案,第二款已无需强调这一情况,故本条建议不予采纳。

  对争论问题1的答复:《管理规定》二十八、二十九条、三十条涉及的都是备案审查,先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然后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最后向同级合法性审核机关备案符合法理。

  对争论问题2的答复:这个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幅度很大或是对关键条款作出修改,应当再次征求公众意见或是部门意见。反之如果只是对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则不必。

  对争论问题3的答复:“征求公众意见的一般不少于十日”是承袭《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的规定,这里与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争论问题4的答复:“符合”的要求要比“不得违反”要求要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要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更应当贯彻上位法律法规的精神,将上级政策落实落地,用符合更为恰当。

  对争论问题5的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合法性固然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主要还应当从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论证。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会议举行当天听证参加人黄可因故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柳青长参加会议;听证参加人何平映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袁兆强参加会议。其余6名听证参加人均到场参加听证会议。

盐田区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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